南国都市报 2007年03月09日 近日,来自黑龙江的一位小姑娘在海口一餐馆吃饭时被狗惊吓,其父母索赔千元。7日,海南海口工商部门又接到一宗有关狗的消费投诉:刘女士和亲戚带宠物狗进饭馆消费,结果在狗吃饭时狗丢跑失了,她向餐馆提出800元的赔偿要求。
7日下午,家住海口丘海大道的刘女士向海口工商局秀英315分台投诉称,7日中午,她和几个亲戚一共4人,到秀华路“秀英富隆风味美食店”吃饭。因出门时家中无人,怕宠物狗“佳佳”无人照在吃饭过程中,她将狗放在脚下,还特别交代门口的服务员,如果看到狗跑出去,要说一声。吃饭时,她只顾和亲戚谈话,忘了照看脚下的“佳佳”。等吃完饭后,才发现“佳佳”跑不见了。这让刘女士很伤心,她说,这条宠物狗是自己掏几百元刚买的,很讨人喜欢。她认为,饭店没有尽到看管义务,应全部负责,最后提出800元的索赔要求。
饭店方认为,刘女士带狗进餐馆本身就不合理,狗又不是消费者的固定物品,是动物活体,很难看管。此外,是她本人没尽到责任,导致狗跑失,餐馆拒绝赔偿。
315人员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时,因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依据,就建议双方协商处理。目前,双方仍未达成一致。
针对越来越多的相关投诉,有业内人士提出,对于消费者进消费场所能否带狗进入,应及早出台地方性规定,让消费者和商家遇到此类情况后都有法可依。 看,就抱着这条狗一起走了 |